亚细安化妆品法规概述。

亚细安化妆品法规概述
ISO 22716

亚细安化妆品法规概述

被称为的区域集团 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 由南亚的十个国家组成,这些国家是:。

  • 越南
  • 泰国
  • 新加坡
  • 菲律宾
  • 缅甸
  • 马来西亚
  • 老挝
  • 印度尼西亚
  • 柬 埔 寨
  • 文莱

东盟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发展成为一个 经济上有竞争力 通过专业知识、知识、信息共享和合作。此外,它还创造了亚细安经济共同体 (AEC)在2015年, 它的任务是促进这些国家之间的贸易,建立一个共同市场,以及东盟集团与其他区域管辖区和国家之间的贸易。

亚细安的职能 与欧盟的情况略有不同.这是因为 立法 它具有约束力,但缺乏执行力,直到其中一个成员国批准并将具体的立法项目作为其国家法律的一部分加以实施。

化妆品框架 

为了协调 在其所有成员国的化妆品行业中的法规。 业,东盟标准和质量委员会(ACCSQ)创建了 东盟化妆品委员会(ACC)工作组负责管理这个部门。与 东盟科学化妆品 机构(ASCB)。 该小组在这一年中举行了多次会议,交流信息,然后就协调框架达成协议。

东盟化妆品指令》(ACD) 是一个框架,最初是P成立于2008年 以解决与化妆品的进口、制造和销售有关的几个问题。根据成员国在ASCB会议上达成的协议,该协议已被多次修订。

的核心是 ACD借用了许多功能 监管框架,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来自欧盟的几个成分表。 化妆品法规 (CPR)。然而,ACD与CPR不同,通常不直接适用于各成员国。尽管所有成员国都同意实施对ACD的修改,但其执行上的差异可能会在不同的司法管辖区造成不平衡的执行和监管框架。

化妆品的定义 

术语定义为''。化妆品根据ACD的说法,"产品 "与 "产品 "中的 "产品 "是相同的。 心肺复苏,也就是说。

"旨在与人体各外部部位(表皮、毛发系统、指甲、嘴唇和外生殖器)或牙齿和口腔粘膜接触的任何物质或制剂,以期专门或主要用于清洁它们、为它们增添香味、改变它们的外观和或纠正体味和/或保护它们或使它们保持良好状态。"

ACD的附件一提供了这些类型的产品,通常被认为是化妆品,这些是。

  • 除化学换肤产品外的面罩
  • 用于脸部、手部和脚部等皮肤的乳液、乳霜、凝胶、乳液和油类
  • 着色基质,如粉状、糊状和液体
  • 除臭香皂和厕所香皂
  • 浴后粉、卫生粉和化妆粉
  • 脱毛剂
  • 淋浴和沐浴用品,包括泡沫、板条、凝胶和精油
  • 厕所水、香水和古龙水
  • 设置产品
  • 止汗剂和除臭剂
  • 头发护理产品
  • 用于矫直、固定和编织的产品
  • 漂白剂和染发剂
  • 美发产品(漆、亮光剂和乳液)。
  • 适用于嘴唇的产品
  • 剃须产品,例如泡沫、乳液和面霜
  • 调理产品(油、乳液和霜)。
  • 漂白剂和染发剂
  • 用于化妆和指甲护理的产品
  • 用于口腔和牙齿护理的产品
  • 用于化妆以及从眼部和面部卸妆的产品
  • 洁面产品(洗发水、粉末和乳液)
  • 抗皱产品
  • 日光浴产品
  • 用于外部私处卫生的产品
  • 用于不经阳光晒黑的产品;以及
  • 美白产品

配料清单 

在ACD中包括一些禁止、限制或允许在许多化妆品中使用的物品。这些清单可以在ACD的许多附件中找到,包括: 1;

  • 附件二,第一部分:不得作为化妆品成分的物质
  • 附件三,第1部分:化妆品中绝对不能含有的物质,但要遵守条件和限制
  • 附件四,第1部分。允许在化妆品中使用的着色剂
  • 附件六:允许使用的防腐剂,以及
  • 附件七:允许的紫外线过滤器

污染物

全部 要求在亚细安地区销售的化妆品。 不含 砷、铅或汞。 除不可避免的杂质外。当用东盟化妆品方法(ACM)测试杂质时,它们不应超过以下限度。

  • 汞;不超过1mg/L或1mg/kg(1 ppm)。
  • 铅;不超过20mg/L或20mg/kg(20 ppm)。
  • 砷;不超过5mg/L或5mg/kg(5ppm)。

也受到这些限制,不超过5mg/L或5mg/kg(5 pp)。在泰国,这一限制更为严格,为3mg/L或3mg/kg(3ppm)。

任何产品都要由 三岁以下儿童 或在粘膜或眼睛周围使用时,应超过总数的20%。 500个菌落形成单位(CFU)/克 以避免生物污染。

其他商品的这一限制通常为1,000 CFU/g。此外,每件产品在每0.1毫升或0.1克测试样品中的金黄色葡萄球菌、白喉杆菌和铜绿假单胞菌的测试应呈阴性。更多信息请参考《东盟化妆品污染物限量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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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要求 

除了前面提到的附件外,ACD还包含几个附录,提供了额外的规则和指导,其中包括标签。附录二规定了化妆品标签的要求,并确立了化妆品标签的基准。然而,这也受制于各个国家的附加条件。

在东盟市场销售的所有产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 化妆品的名称以及其功能
  • 关于如何使用它的说明
  • 全面的成分清单(按添加时的重量降序排列)。
  • 制造国
  • 批次号
  • 到期日
  • 特别预防措施;以及
  • 在国内市场供应的机构名称和地址

当涉及到化妆品成分名称时,ACD通常让步于其他全球参考标准,包括。

  • 英国药典
  • 坎斯
  • 国际化妆品成分命名法(INCI);以及
  • 美国药典

制造商、进口商和化妆品品牌所有者必须查阅附录二和成员国的规定,以确认标签符合商品将被销售的特定国家的既定前提条件。

防晒商品或任何具有这种属性的声明必须包含进一步的标签声明。其中一些声明只适用于特定产品,而其他声明则适用于所有商品。关于这方面的更多信息,请查看附件七的清单或可接受的紫外线过滤器以及 "东盟关于防晒霜标签的准则"。

产品索赔 

在ACD的附录III中包含了进行产品声明的程序。这些必须明确说明的要求包括:

  • 化妆品不得被描述为预防或治疗人类的感染'或
  • '要注射、摄取或与人体其他部位接触的产品,例如,内生殖器或鼻腔粘膜,通常不被视为化妆品商品。

虽然附录三并不彻底,但它确实包括了许多不能容忍的声明的例子。同样,任何声称含有紫外线特性或防晒的产品都必须包括适当的标签说明。

产品注册 

东盟统一化妆品监管计划协议》指出,东盟成员国同意相互承认由成员国监管部门颁发的化妆品商品批准书。承认通常指的是

"使用根据协议注册的商品证书,作为监管行动的基础,包括批准或重新颁发产品注册批准书"。

在当地,进口商、制造商和化妆品品牌所有者需要遵循特定成员国的商品注册和通知的既定程序。正因为如此,如今ACD的附录四是无效的,因为每个国家都执行其销售和进口要求。

安全评估 

对于大多数化妆品商品,必须向每个成员国的相关部门发出通知。东盟已经开始向各国发布 "化妆品安全评估指南"。 化妆品",以及统一标准 为需要作为通知书的一部分提交的商品信息文件(Pif)。

东盟在动物试验方面没有正式的立场;因此,每个成员国都被授权制定其相关政策。此外,在ACD的附录六中有 "化妆品良好生产规范指南",其中包括保证商品安全和持续控制及生产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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